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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2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乐平市大世界网吧老板到乐平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其网吧内贴发淫秽视频的小广告,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在通往二楼大世界网吧的楼梯扶手上及往厕所内的墙面上发现印有“宅男福利视频,每日更新1部,29元包月”(附有二维码)字样的小卡片。经调查,贴发该卡片广告的系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通过散发卡片广告吸引客源,再免费发送一部淫秽短片给客人,如客人发送微信红包后朱某某再加客人的QQ并将其拉入一个名叫“小雅影片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经对该QQ群远程勘验,查明群内淫秽视频总数达三十四部。朱某某于2016年11月至案发之日,通过QQ、微信等工具传播淫秽视频进行牟利,牟利金额达1364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程某、王某、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词,截图、视频等资料,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