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陶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陶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19号原告:张丽萍,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陶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张丽萍诉被告陶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张丽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