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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陶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陶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19号原告:张丽萍,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陶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原告张丽萍诉被告陶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张丽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