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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伯丽娜、王越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伯丽娜,王越仙,张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伯丽娜,住荣成市。被申请执行人王越仙,住荣成市。被申请执行人张茹,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伯丽娜与被执行人王越仙、张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荣人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了执行款2466.44元,由荣成市人民法院转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