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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施衍林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本院对原告李海霞与被告施衍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页第十行“2886938元”应更正为“286938元”;第十三页第十三行“225元”应更正为“2250000元”、“1000000元”应更正为“600000元”;第十四页倒数第三行“法官助”应更正为“法官助理”。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