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施衍林合伙协议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本院对原告李海霞与被告施衍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22民初16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更正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页第十行“2886938元”应更正为“286938元”;第十三页第十三行“225元”应更正为“2250000元”、“1000000元”应更正为“600000元”;第十四页倒数第三行“法官助”应更正为“法官助理”。审 判 长 肖 云人民陪审员 马常会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