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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兰军与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军,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194号原告:王兰军,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画水镇竹溪工业功能区17-1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权,执行董事。原告王兰军与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的办公楼做铺地砖工作,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2016年12月25日,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兰军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贴地砖款45000元。欠条出具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兰军工资4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诺尔金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