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南洋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南洋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洋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陈维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平,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洋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洋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欠电费、商铺市场经营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合计8215元;自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珊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