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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福诉被告刁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福,刁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91号原告张宏福,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刁洪玲,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福诉被告刁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宏福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