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福诉被告刁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福,刁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91号原告张宏福,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刁洪玲,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福诉被告刁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宏福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