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秀坤、黄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坤,黄翔,黄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罗秀坤,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黄翔,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黄骏,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于2016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骏、黄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骏、黄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续封被执行人黄翔、黄骏所有相当于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