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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襄樊威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魏三才、林凤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樊威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魏三才,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襄樊威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三才,男,1953年2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车站路。被执行人:林凤,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樊威铭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三才、林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