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957田某与金某、倪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金某,倪某1,倪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957号原告:田某,男,194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霞,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倪某1,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倪某2,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田某与被告金某、倪某1、倪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倪某1、倪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倪某1、倪某2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金某、倪某1、倪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秀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