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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占堂申请执行高海钧、王和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堂,高海钧,王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堂,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和兴园小区2号楼211室。被执行人高海钧,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艽园乡赵家坬村3组49号。被执行人王和荣,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本院在执行王占堂申请执行高海钧、王和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财产结果查明所有权登记为被执行人高海钧的两辆小型轿车,但申请执行人均已无价值而放弃查封、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高海钧、王和荣已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且对被执行人高海钧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