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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艳丽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艳丽,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987号申请执行人陶艳丽,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华劳人仲案字【2017】第14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中阳工程科技有��公司银行存款4862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