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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四军与凤凰县沱江镇虹桥村民委员会、吴永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四军,凤凰县沱江镇虹桥村民委员会,吴永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108号原告:胡四军,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颂宣,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凰县沱江镇虹桥村民委员会,地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法定代表人:杨志建,该村村长。第三人:吴永忠,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志,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胡四军诉被告凤凰县沱江镇虹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吴永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胡四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四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四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雷审 判 员  吴云海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