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金良,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4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1069-0。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珍,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良、邓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4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