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国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43号被执行人:唐国富,男,1993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唐国富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国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