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风芹、孙永利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风芹,孙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风芹(别名李秀英),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韩丙超,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永利,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赤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明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内04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的婆婆消灾驱邪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5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3600元。2、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经营的沙场做法事驱魔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5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5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000元。3、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的婆婆解决”压运”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0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3100元。4、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有和尚要祸害王某,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分三次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120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27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9300元。5、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婆婆白某延长寿命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币6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6000元。6、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孩子活不到6岁,需要换主神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3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2000元。7、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爷爷消灾超度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8、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王某的婆婆被鬼附身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币23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2000元。9、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王某丈夫的哥哥给王某下东西、王某弄坏符需要消灾辟邪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9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48000元。10、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有东西要王某婆婆的命需要消灾辟邪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16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6000元。1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老家的坟地被下了东西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12、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丈夫的哥哥要祸害王某的母亲和丈夫,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1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丈夫被东西附体,头疼脑热就会死,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的亲属分别代替李风芹、孙永利退赃15000元、140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白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李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骗取王某、白某人民币共计190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王某、白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永利具有巫术所致精神障碍,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及所分赃款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风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孙永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对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未退赃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风芹、孙永利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李风芹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实际只收取20000元纸钱,其行为是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不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孙永利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不应将被害人购买物品产生的花销计入诈骗数额内,被害人主动要求破绽的金额应当扣除。上诉人仅起辅助作用,且获利较小,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1、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的婆婆消灾驱邪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5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3600元。2、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经营的沙场做法事驱魔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5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5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000元。3、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请太乙真人”神仙附体为王某的婆婆解决”压运”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0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3100元。4、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有和尚要祸害王某,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分三次共计骗取王某人民币120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27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9300元。5、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婆婆白某延长寿命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币6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6000元。6、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孩子活不到6岁,需要换主神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3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2000元。7、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爷爷消灾超度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8、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王某的婆婆被鬼附身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币23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22000元。9、2014年5月16日,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王某丈夫的哥哥给王某下东西、王某弄坏符需要消灾辟邪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498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18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48000元。10、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有东西要王某婆婆的命需要消灾辟邪为由,骗取王某、白某人民16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6000元。11、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老家的坟地被下了东西需要做法事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的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12、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丈夫的哥哥要祸害王某的母亲和丈夫,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13、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赤峰市××区内的”聚缘阁”佛店内,以为王某的丈夫被东西附体,头疼脑热就会死,需要做法事消灾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14900元,其中孙永利以供养费名义骗取人民币900元,李风芹以王某购买其店内烧纸等物品名义骗取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的亲属分别代替李风芹、孙永利退赃人民币15000元、1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5日,红山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王某报案称:2013年5月份至今,王某在赤峰市××区李风芹经营的佛店内,被李风芹、孙永利以为其做法事消灾避难为由,共骗走人民币19万元;同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份,她母亲石某告诉她其在一个道场修佛,近期要给打胎死亡的灵婴超度,让她捐50元钱积功德,她让母亲替她捐了50元。5、6月份时,她婆婆参加完一个亲人的葬礼回家后总感觉不舒服,她告诉她母亲后,她母亲问了孙师傅,孙师傅让她来红山区一趟,她母亲领着她到红山区昭乌达小区”聚缘阁”佛教用品店,通过母亲介绍,她认识了名为”孙永利”、”李秀英”的一男一女,母亲说他们都是师傅,让他们帮助看看,她相信了。接着孙永利说”请太乙真人上身”,李秀英打了个哈欠说”来了”,拿了一张粉色的纸一边问她婆婆的生日时辰、姓名等问题一边写,写完后说她婆婆犯”外呼”了,一百天以后就会死,已经过了七十多天,地狱生死簿上已经有她婆婆的名字,白无常已经在她婆婆家等着带人了,第二天七点钟到佛店破绽。第二天七点钟,她与母亲到佛店,孙永利、李秀英开始写东西,孙永利用黑笔在一张黄色的纸上写了一张”大文书”,李秀英神仙附体后用黑笔、红笔在一张小黄纸上写了许多张”小文书”,他们拿上一些纸扎的元宝一类的东西到南山卧佛洞外的两个鼎里去烧,一共烧三次,做完法事后,孙永利、李秀英说她婆婆好了,这次法事共花了4500元,每做一次给李秀英1200元,给孙永利900元的供养费。5月份前后,她家洗沙场的工人梦见了女鬼,她把这件事告诉了她母亲,她母亲又把这件事告诉了孙永利、李秀英,孙永利和李秀英问她一些情况,她说有一个和尚曾给沙场送过煤,孙永利说沙场被这个和尚下了东西,让她把孙永利和李秀英接到她的沙场,孙永利和李秀英还是以神仙附体的方式给沙场做了一场法事,这次孙永利要了500元,李秀英要了2000元。7、8月份时,她丈夫的哥哥联系了一个联通信号塔安放在他们楼顶上,她母亲对孙永利说了这件事,孙永利说信号塔压运,压得她婆婆身体不好,发射的信号容易得癌症,她找孙永利和李秀英在佛店做的法事,说法事只管一年,让第二年把塔拆除,这次要了4000元。8月份前后,有一天她母亲给她打电话说孙永利和李秀英说有一个和尚祸害他们,要替他们消灾,要4000元,她给她母亲汇款4000元,她母亲在佛店让孙永利和李秀英做的法事,后来孙永利和李秀英又以和尚要祸害她的名义骗了她两次,每次4000元,共8000元。2014年2月份,她母亲给她打电话说孙永利和李秀英查到她婆婆的寿期到了,要给她婆婆延寿,她带着她的婆婆和孩子一起到了红山区的佛店,孙永利和李秀英以神仙附体、到南山卧佛洞烧东西的方式给她婆婆做了法事,孙永利要了900元供养费,给了李秀英6000元。这次做法事李秀英神仙附体时说她孩子的主神是个小鬼,孩子活不到6岁,需要做法事给孩子换两个主神,孙永利和李秀英又以同样的方式给孩子做了法事,这次孙永利要了1800元,李秀英要了22000元。大约过了二十多天,她爷爷公公在林东去世,她给孙永利打电话说要超度,孙永利收了1800元,这过程中她婆婆说不舒服,孙永利和李秀英说她婆婆被爷爷公公附身了,她家十多人都被附身了,需要做法事,孙永利和李秀英又以相同的方式做了法事,这次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了李秀英22000元。农历四月十八,孙永利和李秀英在城隍庙告诉她母亲说她丈夫的哥哥给他们下了东西,需要做法事,在佛店做的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李秀英24000元,李秀英给她写了个符让她踩在脚下,她不小心把符弄坏了,她告诉了她母亲,母亲告诉了孙永利和李秀英,孙永利和李秀英说这个符坏了她就危险,活不过三天,这次做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李秀英24000元。接着,孙永利和李秀英说又有东西要她婆婆的命,她婆婆去找孙永利和李秀英做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给李秀英16000元。过了几天,孙永利和李秀英说她老家的坟地又被下了东西,需要做法事,这次给了孙永利900元,给李秀英14000元。过了不长时间,孙永利和李秀英说她丈夫的哥哥又祸害她母亲和丈夫了,她给母亲和丈夫做法事,给孙永利900元,给李秀英14000元。这次后,孙永利和李秀英让她九月初一认师傅,因为她丈夫也被附体了,她丈夫有个头疼脑热就会死,又给她丈夫做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给李秀英14000元,后来孙永利和李秀英总要钱做法事,她们就离开了道场。她给孙永利和李秀英的钱都是现金,其中两次共给她母亲汇款8000元,她母亲提现后给的李秀英,她还向李某2借款12000元也找孙永利、李秀英算命用了。她用三份保险贷款4万多元给李秀英了。3、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6月份,她去参加完葬礼感觉身体不舒服,把这事告诉了她儿媳妇,儿媳妇到赤峰市红山区找孙永利和李风芹破绽,回到家后告诉她孙师傅说她犯”外呼”了,被别人家的鬼魂附身了,孙永利师傅帮她做了破绽,她不知道花了多少钱。2014年2月份,孙永利和李风芹给她儿媳妇打电话,说她的寿期到了,要给她做法事延寿,她儿媳妇带着她到赤峰市红山区找孙永利、李风芹,孙永利和李风芹在一个佛店内给她做法事,她儿媳妇在佛店内买了纸元宝去南山烧了,这次她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李风芹6000元。给她做法事的时候,李风芹说她孙子的主神是一个小鬼,需要做法事给她孙子换主神,李风芹和孙永利在佛店做法事,这次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了李风芹22000元。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她公公去世了,她儿媳妇找孙永利给她公公做法事超度,这次给了孙永利和李风芹共1800元。做法事的时候,她觉得不舒服,孙永利和李风芹说他们全家都犯”里呼”了,全家都被她公公的鬼魂附身了,需要做法事破绽,这次做法事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李风芹22000元,其中她拿了13800元,剩余的钱是她儿媳妇给的。又过了一段时间,孙永利给她儿媳妇打电话,说李风芹在城隍庙生病了,是她大儿子找人下东西了,需要做法事破绽,这次她与儿媳妇一起来的赤峰,做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钱,给李风芹24000元,都是她儿媳妇给的。又过了一段时间,她儿媳妇说孙永利和李风芹说她活不了多长时间了,有鬼魂要她的命,她儿媳妇又带着她来了赤峰,这次做法事给了孙永利900元,给李风芹16000元。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她通过她邻居刘国芹认识了孙永利和李风芹,他们有道场修佛,能够神仙附体,会看仙看阴阳五行。2013年5、6月份,她女儿王某对她说王某的婆婆参加完葬礼后身体不舒服,她把这事告诉了孙永利,孙永利说王某的婆婆犯”外呼”了,让王某来一趟给她破绽,她领王某到昭乌达小区找到孙永利和李风芹,孙永利和李风芹一边做法一边问王某婆婆的生辰八字,写了一张文书,说王某的婆婆一百天以后就得死,现在已经七十多天了,让她与王某第二天七时再来佛店,给破绽一下,第二天上午她与王某到佛店后,孙永利写了一张”大文书”,李风芹神仙附体后写了很多”小文书”,让她们在店里买了一些纸扎的元宝,拿到南山卧佛洞外烧了三次,李风芹说三次法事每次1200元钱,共3600元钱,给孙永利900元,王某这次共计给了李风芹、孙永利4500元钱。5月份的一天,王某给她打电话说沙场工人梦见了女鬼,她把这事告诉了孙永利和李风芹,孙永利和李风芹说有人给王某的沙场下了东西,去沙场做一次法事就会好,过了几天,王某把孙永利和李风芹接到了林东的沙场,李风芹以神仙附体的方式写了很多”小文书”,又在沙场烧了一些元宝纸钱,这次李风芹跟王某要了2500元钱。7、8月份的时候,王某给她打电话说王某丈夫的哥哥在王某家楼上安装了一个信号塔,她把这事告诉了孙永利,孙永利说信号塔压运,压得王某婆婆身体不好,人容易得癌症,过了几天王某来赤峰破绽,这次跟王某要了4000元钱。8月份的一天,她在孙永利和李风芹的佛店修行,孙永利说有个和尚要祸害王某,必须得破绽消灾,她把这事告诉了王某,王某给她汇款4000元钱,她找孙永利和李风芹在佛店做法事,给了李风芹4000元现金,后期因为和尚祸害王某的事还破绽过两次,共给了李风芹8000元钱,都是王某汇钱给她,她取出来给的现金。2014年2月份的一天,孙永利和李风芹对她说,王某婆婆的寿期快到了,得给她婆婆延寿做法,她把这件事告诉了王某,王某第二天带着婆婆、儿子与她一起去找孙永利和李风芹,这次又以相同的方式做法事,给了李风芹6000元,给了孙永利900元。办完事后,李风芹说王某孩子的主神是个小鬼,活不到六岁,需要做法事换主神,孙永利和李风芹又以相同的方式做法事,这次王某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了李风芹22000元。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的爷爷公公去世了,王某的婆婆不舒服,又找孙永利和李风芹破绽,这次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了李风芹22000元。农历十八,孙永利、李风芹一起去喀喇沁旗城隍庙上香,上香的过程中,孙永利和李风芹说王某丈夫的哥哥又祸害王某呢,还得做法事给王某破绽,她把这事告诉了王某,过了几天她与王某一起去佛店破绽,这次李风芹收了24000元,孙永利收了900元。然后李风芹给王某写了一道符,让王某把符踩在脚下,后来王某把符弄坏了,孙永利和李风芹说符坏了王某就会有危险,活不过三天,第二天早上王某来赤峰找孙永利和李风芹做法事,李风芹收了24000元,孙永利收了900元。接着李风芹对她说又有东西要王某婆婆的命,得做法事化解,过了几天,王某和她婆婆再次去佛店找孙永利和李风芹,这次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李风芹16000元。过了段时间,孙永利和李风芹对她说,王某爷爷公公的坟地被下东西了,需要做法事破绽,王某来赤峰在佛店做法事给了李风芹14000元,给孙永利900元。又过了几天,孙永利对她说王某丈夫的哥哥又祸害王某的丈夫和母亲呢,让王某到佛店找孙永利和李风芹做法事,这次李风芹要了14000元,孙永利要了9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孙永利让王某在农历九月初一认他做师傅,可以保他们全家平安,并说王某的丈夫被鬼附体了,得病了就得死,王某来赤峰找孙永利,给了孙永利900元,让李风芹帮王某的丈夫做了一场法事,李风芹收了14000元。后来觉得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收钱做法事,就不相信他们了。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王某说红山区一个算命的说王某犯”里呼”,需要破绽,分三次共向她借12000元用来算命。她与王某一起去过孙永利和”秀英”的店里。听说王某找这两个人算命自己花了10多万,王某的母亲和婆婆找这两个人算命也花了很多钱。6、证人李某3、明月的证言、扣押笔录、赤峰市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李某3、明月分别代替李风芹、孙永利退赔被害人15000元、14000元。7、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息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及个人明细查询单证实,上诉人李风芹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开户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开户情况及账户交易情况;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石某尾号为696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存入5000元、3000元,又分别在当日被支取。8、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李风芹经营的”聚缘阁”佛教用品店进行搜查,搜查出账本一本并进行了扣押。9、疾病诊断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经赤峰市安定医院诊断,上诉人孙永利患有分离性障碍;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诉人孙永利为巫术所致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的到案经过。11、无前科说明书证实,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无前科。12、残疾人证复印件、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诊断书证实,上诉人李风芹于2006年被评为肢体三级残疾,2015年被评为肢体二级残疾;上诉人李风芹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13、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孙永利、李风芹的自然身份。14、上诉人孙永利的供述证实,2011年夏天,他通过刘新宇认识了李风芹,李风芹说想开一个佛店,让他帮忙。后李风芹在红山区昭乌达小区报社胡同里开了一家佛店,他经常去李风芹的佛店修佛,他发现李风芹有”天眼”,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东西,需要用李风芹的”天眼”与他修的菩萨和太乙真人沟通。他在佛店收了几名弟子,弟子遇到解释不了的事情,他让李风芹通过”天眼”看看有什么东西,或让太乙真人附到李风芹身上,传达出信息,他根据掌握的消灾避祸的方法破解。2013年5、6月份,叫石某的女弟子领着她女儿王某找到他与李风芹,王某说王某的婆婆病了,每天天旋地转,身体不舒服,让他帮忙破绽,他对李风芹说”请太乙真人”,李风芹说”来了”,然后李风芹一边问王某婆婆的生辰等问题,一边写”天书”,李风芹说王某的婆婆犯”外呼”了,王某婆婆的名字已经在地狱生死簿上了,过不了多久就得死,黑白无常已经到王某婆婆家等着带人了,李风芹说当天来不及了,第二天再做法,第二天石某带着王某到佛店,他与李风芹按照李风芹看到的东西写了两张”文书”,又让王某、石某买了需要烧的物品,去南山卧佛洞烧,共烧了三次,每次拿烧的东西给1200元,一共给了3600元,他收取了900元的供养费。5月份前后,石某告诉他王某的沙场工人梦见了女鬼,让他与李风芹帮忙破绽,王某说有个和尚曾给沙场送过煤,他与李风芹去了王某的沙场,李风芹用”天眼”看到沙场有几个鬼魂,第二天在佛店超度孤魂野鬼,他收了500元供养费,李风芹拿了多少他记不清了。7月份前后,石某告诉他说王某婆婆家的楼顶上安装了一个移动基站塔,李风芹告诉石某塔压运,还有煞气,容易把王某婆婆压出病,第二天王某来到佛店找他与李风芹破绽,王某给了他500元开光钱,李风芹收了多少钱他不知道。8月份前后,石某对他说王某最近做梦总梦见赤身裸体和给沙场送煤的和尚在一起,让他与李风芹帮忙破绽,他与李风芹在佛店以相同的方式破绽,他收了900元的供养费,李风芹收了多少他不清楚。他与李风芹后来又因为和尚祸害王某的事给王某做了两次法事,他每次收取900元供养费。2014年2月份,石某说王某让他与李风芹帮忙查查王某婆婆的寿限,李风芹请地府的判官来得知王某婆婆的寿限快到了,他与李风芹帮助王某婆婆做了延寿的法事。当时王某带着孩子一起来的,太乙真人附在李风芹身上时说孩子的三个主神随时可能走,孩子就没命了,他和李风芹做了给孩子换主神的法事,延寿法事和换主神法事王某共给了他2700元钱,给了李风芹多少钱他不清楚。3月份时,王某的爷爷公公去世,请他与李风芹做超度,超度的过程中,王某的婆婆说不舒服,李风芹看出王某的婆婆中了”里呼”,说王某家里十多口都中”里呼”了,他与李风芹给王某的家人做了法事,这次超度和破绽,王某共给了他1800元供养费。5、6月份,李风芹在喀喇沁玉皇庙突然生病了,很严重,他与李风芹请太乙真人上身发现王某丈夫的哥哥知道王某总找他们做法事,找人下东西祸害他们,这次他们在佛店给李风芹做法事,他收了900元供养费,给李风芹多少他不清楚。过了一段时间,石某告诉他说王某走路时鞋底断了,李风芹给王某写了一张符,过了几天石某说王某的符丢了,他说符被人捡到就会害人,王某请他们做法事破绽,给了他900元供养费,给李风芹多少钱他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找他们说她父亲每天直不起腰,李风芹用”天眼”看到王某父亲身上背着个大石碑,王某找他们破绽,做法事时,李风芹知道王某家的坟地被下了东西,王某要求他们破绽,他与李风芹以太乙真人附体的方式做了一场法事,他收了900元,李风芹收了多少不清楚。又过了几天,王某说她最近总与丈夫吵架,李风芹通过太乙真人附身的方式告诉王某她丈夫身上有女鬼缠着,他与李风芹又给王某做了一场法事,他收了900元供养费,李风芹收了多少钱他不清楚。他收的钱被他买贡品及吃喝花了。15、上诉人李风芹的供述证实,她小名叫秀英,别人都叫她李秀英。她与孙永利在2009年相识,2011年她在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经营了一家”聚缘阁”佛品店,她在店里负责破绽的事,孙永利负责超度的事。2013年2月份,她在店里组织了一场为打胎死亡的灵婴超度的法事,需要每人交50元,有个叫石某的来店里为灵婴捐款。5、6月份时,石某带着她女儿王某来店里,说王某婆婆参加完别人的葬礼后身体不舒服,让她给破绽,她询问了王某婆婆的生辰八字,让太乙真人上身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她醒来后与孙永利一起写”文书”,告诉王某她们拿上元宝和纸钱去南山卧佛洞烧,共烧了三次,她收了3600元,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供养费。5月份左右,王某来到店里说王某家沙场的工人梦见了女鬼,让她帮忙破绽,她与孙永利一起去了王某家的沙场,回来后做了法事,她收了王某2000元,王某给了孙永利500元供养费。7、8月份时,石某说王某经营的沙场的楼顶上安装了一个联通的信号塔,她告诉石某说房顶上有铁东西会压运,对人身体不好,王某让她帮忙破绽,她在佛店做了一场法事,这次王某给了4000元,做完法事后,她告诉王某这次只管一年的事,让她明年把信号塔拆了。8月份,石某给她打电话说有个和尚要祸害王某,让她帮忙挡灾,她帮王某破绽了三次,她和孙永利收了三次钱,共计12000元,与孙永利怎么分的记不清了。2014年2月份,石某对她说王某的婆婆最近身体不好,她说王某婆婆的寿限要到了,石某让她帮助王某的婆婆延寿,过了几天,王某带她婆婆来佛店,她请寿星附体做了一场延寿的法事,这次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6000元。过段时间,她对王某说她家孩子的主神是个小鬼,不换主神的话孩子活不过六岁,王某听后让她帮助孩子换主神,她给王某的儿子做法事,王某给了孙永利1800元,给了她22000元。4月份,王某来店里找她,说王某的爷爷公公去世了,让她做法事超度,这次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900元。做法事时,王某的婆婆说身体不舒服,她对王某说王某的婆婆犯了”里呼”,还说王某的家里人都被王某的爷爷公公附身了,需要做法事破绽,她做了一场法事,孙永利在旁写”文书”,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24000元。做完法事后,她给了王某一张辟邪符,让王某踩在脚下,过了几天,王某打电话说辟邪符湿了,她让王某来店里做一场法事,这次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24000元。后来,王某找她说有东西要她婆婆的命,让她帮忙破绽,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16000元。过了几天,王某给她打电话说她家的坟地被下东西了,让她帮忙破绽,这次孙永利收了900元,她收了14000元。又过了几天,王某找到她说有人要祸害她母亲和丈夫,让她帮忙破绽,这次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14000元。10月份时,王某找到她说王某的丈夫被附体了,还要认孙永利做师傅,她和孙永利在店里做了法事,这次王某给了孙永利900元,给了她14000元。后来王某没再来店里。她收了王某大概十多万元,一部分钱被她进货了,一部分被她治病花了。每次破绽的时候,孙永利都在她身边,她请大仙附体的时候,孙永利在她身边写相关的文书。她与孙永利各赚各的钱,谁也不分给对方。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风芹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实际只收取20000元纸钱,其行为是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采用迷信手段骗取王某、白某钱款的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白某陈述,证人石某、李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采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客观上虚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李风芹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孙永利及其辩护人”不应将被害人购买物品产生的花销计入诈骗数额内,被害人主动要求破绽的金额应当扣除。上诉人仅起辅助作用,且获利较小,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主动找上诉人李风芹、孙永利”破绽”时已陷入二上诉人制造的迷信陷阱而自愿交付了财物,因此,被害人主动找二上诉人”破绽”交付的款项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破绽”需在佛店购买物品系二上诉人采用的诈骗手段,被害人所购买的物品系二上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成本,因此,被害人在佛店购买物品所支付的费用亦应计入犯罪数额。上诉人李风芹伙同孙永利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相互配合,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二上诉人量刑并无不当,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孙永利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国清审 判 员 阿 占代理审判员 韩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