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430赵吉林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林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4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吉林,男,1957年9月24日生,汉族,文盲,个体捕鱼,住江阴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林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吉林于2017年5月5日晚,至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五村申家27号东北侧水塘、北侧水塘、华西二村公交站台东侧水塘等地,采用灯光照射、鱼叉叉捕、手抓等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青蛙共计106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以上106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和金钱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赵吉林处扣押了上述106只青蛙,其中尚存活75只,其余均已死亡。鉴定完毕后,公安机关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于2017年5月7日对尚存活的青蛙予以了放生,对已死亡的青蛙妥善予以了处置。江苏省境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吉林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吉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吉林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吉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吉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吉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捕猎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