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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6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陈某某,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钱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人民陪审员 朱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