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新锋与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锋,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锋,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正宁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委托代理人:樊俊斌,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生贵,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新锋与被执行人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贺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新锋欠款6585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69元。申请执行人李新锋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9138元,执行标的共计67102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债款200000元,下剩债款4618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新锋与被执行人李生贵、宁夏现代医疗养老护理中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李新锋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2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小梅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