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瑶海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48502907-0。法定代表人:李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玉兰苑二期1幢5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857282-0。法定代表人:王定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兴隆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