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海英申请执行陶丽娟、王文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陶丽娟,王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陶丽娟,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文泉,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陈海英与被执行人陶丽娟、王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陶丽娟的银行存款及退休金采取了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海英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