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泉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赖惟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泉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赖惟山,曹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794号原告:张泉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慰河,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负责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惟山,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曹笑花,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泉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泉真以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泉真负担。审判员 张 伟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