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沈森初、德清县万顺丝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森初,德清县万顺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森初,男,汉族,1961年1月27日生,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德清县万顺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新塘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字2016第256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变卖,由买受人章金金(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0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德清县万顺丝绸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德清县万顺丝绸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归章金金(身份证号)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金金(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拆装、搬运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章金金(身份证号)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