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守放、贺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放,贺永平,向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杨守放,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贺永平,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向兰玉,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守放与被执行人贺永平、向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永平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永平在洞口县财政局每月工资收入1770元,直至冻足53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