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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万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990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万某,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刘相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