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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莲与被执行人赵明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赵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王莲,女,195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赵明才,男,194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王莲与被执行人赵明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1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本市栖霞区某某西路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莲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