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953郑霞与陈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陈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953号原告:郑霞,女,198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陈昌权,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郑霞起诉被告陈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霞经本院催告未按时缴纳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霞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