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延安永顺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延安永顺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永顺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职务:监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永顺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海尔特种电冰柜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