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俊、王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俊,王春雷,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春雷,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陆林,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再审申请人王俊、王春雷因与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92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王俊、王春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本案借款3万元,王俊、王春雷已经分两次偿还借款2万元,现仅差欠1万元,而非原审认定的差欠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所述事实,再审申请人王俊、王春雷称分两次偿还了2万元,但两人仅提交了一笔1万元还款的收条,该1万元已被原审采纳,关于王俊、王春雷称后又还款1万元的主张,原审原告陆林对此不予认可,王俊、��春雷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还款事实。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俊、王春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俊、王春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黄建中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