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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建刚、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刚,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208号之一申请人:刘建刚,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负责人:颜会东,村主任。申请人刘建刚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建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颜家红埠寺村民委员会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海马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建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海马牌汽车一辆,限额14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