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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晓梅与郭军、陶艳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梅,郭军,陶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陶艳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军、陶艳萍未履行本院(2016)赣011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郭军、陶艳萍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