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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549-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觐、黄水任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觐,黄水任,廖庚,谢理康,谢国德,苏海光,农绍成,冼海斌,郭文忠,郭俊峰,朱莲花,黄仙花,李禄勇,尹坤平,徐志发,梁亚弟,陈雄,韦寿坤,莫知满,刘宝霖,林小燕,谢亚伟,李嘉强,刘锦云,林建华,陈宝明,贺勇,李志海,张标,钟泮军,莫思华,莫柳清,罗展程,黎斌,聂焕林,郭玉英,李健庆,何超林,梁树海,罗演泽,何懿娜,廖媚,周湟,曾庆生,严北生,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549-593号申请执行人陈觐。申请执行人黄水任。申请执行人廖庚。申请执行人谢理康。申请执行人谢国德。申请执行人苏海光。申请执行人农绍成。申请执行人冼海斌。申请执行人郭文忠。申请执行人郭俊峰.申请执行人朱莲花。申请执行人黄仙花。申请执行人李禄勇。申请执行人尹坤平。申请执行人徐志发。申请执行人梁亚弟。申请执行人陈雄。申请执行人韦寿坤。申请执行人莫知满。申请执行人刘宝霖。申请执行人林小燕。申请执行人谢亚伟申请执行人李嘉强。申请执行人刘锦云。申请执行人林建华。申请执行人陈宝明。申请执行人贺勇。申请执行人李志海。申请执行人张标。申请执行人钟泮军。申请执行人莫思华。申请执行人莫柳清。申请执行人罗展程。申请执行人黎斌。申请执行人聂焕林。申请执行人郭玉英。申请执行人李健庆。申请执行人何超林。申请执行人梁树海。申请执行人罗演泽。申请执行人何懿娜。申请执行人廖媚。申请执行人周湟。申请执行人曾庆生。申请执行人严北生。上述45个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敏,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沿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荣新。陈觐等45个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7)第266号等45份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45件执行案【(2017)桂0403执549-593号】,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此45件系列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共计1089764.68元、执行费金额合计1244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了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债权收入399892元,并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执行款183910元,现被执行人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中,故暂无继续执行条件。之前的另案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系列案执行到位标的583802元,尚有518411.68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容立胜审 判 员  梁海锋人民陪审员  陈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