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炳超、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炳超,李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655号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在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炳超,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铁岭市西丰县。被告:李树森,男,1971年8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炳超,李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炳超,李树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国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