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崔跃与唐河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唐河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919号原告崔跃,男,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唐河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友兰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76322045。法定代表人单冬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跃与被告唐河县东润百货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跃负担。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