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万松与陈林钢、董嵩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松,陈林钢,董嵩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036号原告:吴万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林钢,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董嵩飚,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吴万松与被告陈林钢、董嵩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万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万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吴万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