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万松与陈林钢、董嵩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松,陈林钢,董嵩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036号原告:吴万松,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林钢,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董嵩飚,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吴万松与被告陈林钢、董嵩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吴万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万松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吴万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