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科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科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任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德市航顺工贸有限公司,陈坛眉,王生金,郭伏荣,吴光耀,张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董事。被执行人福安市科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南湖金沙小区综合楼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740202198。法定代表人陈坛眉。被执行人福建任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94373476Q。法定代表人张绍春。被执行人宁德市航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中兴街桐树坪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9900010X3。法定代表人王生金。被执行人陈坛眉,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生金,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郭伏荣,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光耀,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绍春,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科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任通工贸有限公司、宁德市航顺工贸有限公司、陈坛眉、王生金、郭伏荣、吴光耀、张绍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景华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