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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基安私立初级中学与扬州市南国电梯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基安私立初级中学,扬州市南国电梯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基安私立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1397363-8。法定代表人吴基安,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扬州市南国电梯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高徐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614489-3。法定代表人刘华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基安私立初级中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州市南国电梯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费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