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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与马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马桂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777号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海盛国际小区二期会所。负责人:刘立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宝,系该公司法律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桂花,女,回族,生于1972年3月,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徐套乡徐套行政村柴淌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诉被告马桂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宁夏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人民陪审员  潘正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