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XX明、熊早霞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熊早霞,李莉,李浩泽,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967号原告:XX明(吴华奇父亲),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原告:熊早霞(吴华奇母亲),女,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原告:李莉(吴华奇配偶),女,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李浩泽(吴华奇之子),男,2017年5月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现住址同上。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XX明、熊早霞、李莉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明、熊早霞、李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熊早霞、李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