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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柳亚兵与柳建军、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亚兵,柳建军,向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24号申请执���人:柳亚兵。被执行人:柳建军。被执行人向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亚兵与被执行人柳建军、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中,申请执行人柳亚兵自愿与被执行人柳建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柳亚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鄢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