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国才与杨发达、姚兰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才,杨发达,姚兰云,杨佳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964号原告:李国才,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建设乡花门村小庄队,现住江阴市祝塘镇黄泥夅新村**号。(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阴市祝塘镇人民北路1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伟,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发达,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园湾里33号)被告:姚兰云,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园湾里33号)被告:杨佳晨,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阴市祝塘镇茂龙村园湾里33号)原告李国才与被告杨发达、姚兰云、杨佳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建伟、被告杨发达、被告姚兰云和杨佳晨(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才诉称,杨发达因业务需要借款20万元,并于2014年4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杨发达、杨佳晨作为借款人签字,但至今分文未付;另查实,杨发达与姚兰云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杨发达、杨佳晨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姚兰云对杨发达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发达辩称,借款20万元是在赌博输掉后分两次去借的,2014年4月22日的借条是重新出具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姚兰云辩称,她感觉杨发达是上当受骗了。被告杨佳晨辩称,因为李国才等人在2014年4月22日因为借款的事情将他与他父亲杨发达扣押,双方还发生冲突,是李国才逼着他在借条上签字,不然不让杨发达离开。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杨发达因故两次向李国才借款共计2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之后,杨发达外出工作,2014年4月22日,李国才遇见杨发达及其子杨佳晨,双方协商的结果,杨发达、杨佳晨作为借款人向李国才出具了借款20万元的借条;杨发达、杨佳晨至今分文未付。2017年5月27日,李国才诉至本院。另查明:杨佳晨对于其父亲杨发达向李国才借款情况在2014年4月22日出具借条前已明知;杨发达与姚兰云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审理中,杨发达、姚兰云、杨佳晨对于其抗辩意见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由李国才提供的借条、婚姻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杨发达、杨佳晨对李国才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佳晨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时对其父亲杨发达的借款情况已明知,故应当认定杨佳晨为共同借款人,应当与杨发达共同承担归还借款20万元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形成于杨发达与姚兰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兰云应当对杨发达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发达辩称借款是基于赌博形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国才不予认可,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姚兰云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发达、杨佳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李国才借款200000元。二、姚兰云对上述杨发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李国才已预交),由杨发达、杨佳晨、姚兰云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