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7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胡卫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987号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青路28号7门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9653363XA。法定代表人:刘菊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秀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长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卫。原告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冠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