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苏娟,张朝峰,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厚朴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百纳融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35号万信花园B4-1105室。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娟,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朝峰,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审被告: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北厚朴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北百纳融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活鱼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因与被上诉人苏娟,原审被告张朝峰、河北教育厚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厚朴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百纳融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900元减为23450元,由上诉人河北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李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任永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