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饶爱琴、吴延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爱琴,吴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饶爱琴,女,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延海,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延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延海的银行帐户限额943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