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原浩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浩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80号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世纪名轩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8314273B。法定代表人:周树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韵,系原告员工。被告:原浩樑,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原浩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