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与刘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刘小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47号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向路34号8-107。法定代表人:张礼贵,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小兵,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启程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