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杨瑞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章,杨瑞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891号原告:李玉章,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杨瑞连,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凤年,男,194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章与被告杨瑞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杨瑞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杨瑞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玉章负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