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爱车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爱车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承德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爱车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爱车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爱车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博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朝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