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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祖吉、刘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祖吉,刘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民特10号申请人:姚祖吉,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刘萍,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人姚祖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祖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6日与我离开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萍,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贵州省××市七星关区××组。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姚祖吉的妻子。申请人姚祖吉申请宣告刘萍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在检察日报第八版刊登发出寻找刘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祖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审查其提供证据的效力,故对申请宣告刘萍死亡的事实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姚祖吉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