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牛一荇与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一荇,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760号原告牛一荇,女,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佘志华,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一荇与被告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牛一荇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佘志华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情况无法查找到佘志华本人。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佘志华的确切地址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牛一荇所起诉的被告佘志华的住所等信息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一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3元,退还原告牛一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子璇 微信公众号“”